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