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公民在政府的组织下有序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