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和保护城市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损害城市供水设施和违法用水的行为。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