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城市供水单位可以依照《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停止供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二万元罚款;(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户,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处十万元罚款;造成城市供水污染的,处二十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6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