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管理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非消防需要擅自启用消火栓取水,采取改装、更换、绕过、干扰、破坏水表,拆卸水表表封、表锁、对磁卡水表非法充值等方式违法用水的,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水价的计费方式收取水费。违法用水时间可以认定的,按照认定的时间计算;违法用水时间无法认定的,按照一百八十日计算,居民用户按照每日六小时计算,非居民用户按照每日十二小时计算。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