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产权人负责维护的城市供水设施损坏,产权人不具备维修能力的,可以委托城市供水单位维修,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