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自然资源、城市供水、卫生健康、档案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