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毁坏居民小区内公共绿地,擅自种植农作物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