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毁坏居民小区内公共绿地,擅自种植农作物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