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树立新风正气,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