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排水规划,合理确定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