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排水规划,编制区排水规划,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新建城区、旧城区改造等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排水规划,经市、县(区)排水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