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和水量应当依法接受生态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设施运营情况接受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考核。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