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