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相关要求进行选址论证,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包括选址地块的原土地用途、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基本情况,建设容量论证,相邻关系影响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配套情况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