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市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