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逐级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程序报请审批;其他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