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二年为居民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每年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检查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并提出整改要求。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予以改正。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发现燃气设施损坏、燃气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或者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并报告市或者区、县(市)城乡建设、应急等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