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燃气用户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按照特种设备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申报定期检验。

瓶装燃气供应实行配送制度,由瓶装燃气经营者直接向用户配送并负责燃气系统与气瓶的连接。安装人员应当检查燃气系统连接气密性,并记录存档。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管理。瓶装燃气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采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可追溯、可交换、可查询和防篡改的气瓶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上传至相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