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住宅电梯综合治理督办制度,将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维修资金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住宅电梯纳入重点整治范围,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