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