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电梯所在地区或者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