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将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书面告知区或者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施工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全使用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如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报告、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在交付使用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四)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经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