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鼓励电梯生产单位在电梯安全保护方面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电梯的主动安全性能。

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电梯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