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