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