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有关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