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移出方和接收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移出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移处理量,通过双方议定的方式向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