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三十九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