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