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二)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阻挠他人如实报告;(三)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