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采用包衣、拌种、消毒等种子处理措施,采取合理轮作、深耕除草、覆盖除草、土壤消毒、清除农作物病残体等健康栽培管理措施,预防农作物病虫害。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