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编制、执行招生计划的;

(二)未实行标准班额办学的;

(三)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或者县域内小学之间、初中之间的办学条件差异状况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四)教职工编制管理、教师配备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落实教育信息化建设、教师培养培训以及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扶持等政策措施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入学需求监测预警、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报告和干预、学生近视综合防控和体重超标防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活动的。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