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七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省、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站)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等具体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