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对提供托养、助餐、医疗等服务的养老机构,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