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信息提供主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