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四章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信息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一)存在错误、遗漏信息的;(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三)不符合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具体条件而被列入或者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四)超过本条例规定期限仍在披露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信息。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