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建立违法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