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以下简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反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公共信用状况的记录。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