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本领域失信行为实施的信用惩戒措施,应当与信息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