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第十五条已废止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归集自然人的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归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