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拟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用地涉及树木处置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保证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相关审批时,应当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