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辖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十公顷以上公园绿地、主要景观道路、一公顷以上城市广场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相关费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