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是农业承包合同的主管机关,对农业承包合同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农业承包合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