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为解决合同纠纷所发生的仲裁和其他正当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承担。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应当连同合同纠纷一并作出裁决。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