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第三十五条有效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对仲裁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在复议、诉讼期间,原仲裁决定、复议决定不能执行。因仲裁决定、复议决定不能执行影响生产的,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当事人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