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订立农业承包合同必须手续完备,并以标准文本的书面合同明确下列内容:

(一)承包项目(资源的名称、品种、数量、地址、用途或者资产的名称、规格、牌号、数量、质量、价值、用途等);

(二)合同的起止时间;

(三)承包方应当交付的承包金,以及因国家税收、价格政策发生较大变化调整承包金的办法;

(四)承包经营方式;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和奖惩办法;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农业承包合同标准文本,由省农业承包合同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