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房地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土地基准地价、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征收补偿房屋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有权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必要时,可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