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房地产交易成立后,交易当事人应当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房产管理部门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