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房屋使用权交换,因房屋结构、设施、面积、用途、区位等相关因素,房屋使用价值有差异的,由有关部门测定差价,并由受益方按比例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缴纳差价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