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典当期届满,出典人退回典价款,承典人腾退承典房屋,典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典当注销手续。承典人、出典人经协商也可以续签典当合同,并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