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