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交易管理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财产和经费;(四)有与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